為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優化口岸營商環境、促進物流便利化,海關總署決定進一步規范和精簡水空運進出境運輸工具電子數據申報要求,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關于申報時限、數據項、填制規范
相關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以及本公告關于水空運進出境運輸工具申報時限、數據項、填制規范(見附件1至15)的要求,向海關申報水空運進出境運輸工具電子數據。
二、關于簡化進出境船舶境內續駛申報
進出境船舶在辦理進境申報手續時,應規范填報航次摘要、船上非旅客人員名單、船上非旅客人員物品清單數據項;境內續駛時相關情況如無變化,則無需填報。
三、關于調整境內沿海港口空箱調運申報
國際集裝箱班輪公司在境內沿海港口之間調運其周轉空箱及租用空箱的,運輸工具負責人只需向調出地海關申報沿海空箱調運申報單電子數據,無需再向調入地海關申報。
四、關于推行進出境運輸工具電子結關
進出境運輸工具在貨物、物品裝卸完畢或者旅客全部完成上下以后,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向海關提交結關申請;海關審核無誤的,反饋運輸工具結關電子通知,準予運輸工具駛離。
進出境運輸改營境內運輸、進境后停駛等僅進境(港)的運輸工具,在貨物、物品卸載完畢或者旅客全部下船(機)以后,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向海關提交運輸工具結關電子申請;海關審核無誤的,反饋運輸工具結關電子通知,準予運輸工具解除海關監管。
以租賃或其他貿易方式進口的運輸工具,在運輸工具完成報關放行手續以后,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向海關提交運輸工具結關電子申請;海關審核無誤的,反饋運輸工具結關電子通知,準予運輸工具解除海關監管。
五、關于簡化短途定期客運航線船舶申報
航程在4小時以內的進出境水路定期客運航線船舶,運輸工具負責人無需向海關申報每航次的抵港航行計劃、抵港預報動態、進境預申報單、離港航行計劃,僅需向海關申報每航次的抵港確報、離港確報及進境(港)申報單、出境(港)申報單等電子數據,并在每日航班開航前申報進出境(港)當日航行計劃、在每日最后一次出境(港)航次執行后提交結關申請電子數據。
本公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27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海關總署關于水空運進出境運輸工具申報時限的規定.doc
海關總署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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